根據《破產條例》第33條法院廢止破產令的權力。如法院在任何時間覺得在規則規定的範圍內,自從作出該破產令以來,破產案的可證債項及開支已獲償付或已在獲法院滿意的情況下予以抵押,則法院可廢止該破產令。
 
因此破產人償還所有破產案的可證債項(如信用卡、私人貸款等欠款)及利息和破產受託人開支後,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廢止破產令。法院發出廢止破產令後,破產人就與破產無關,並且可取回被破產受託人接管的財產(如部份物業權益、車輛或銀行保管箱內財物等) 。
 
現時法院處理廢止破產令的申請案件較以往增加,相信是與破產受託人加快處理有物業權益的破產個案有關。破產人收到通知信要求有部份物業權益的親屬購買被接管的物業權益或出售物業,將接管的物業權益變現後,償還破產案債權人(如銀行或財務公司等) 。破產人親屬怕物業受破產案影響而失去居所,都會選擇償還破產債項並向法院申請廢止破產令。

本公司現時處理許多宗廢止破產令的申請,協助破產人及其親屬取回被破產受託人接管的財產。如想詳細查詢有關廢止破產令的申請事宜,請致電28661127約見。